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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S和OHSMS审核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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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时,应注意把握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审核434条款和446/7条款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实施情况,这四个要素的运行是否能将所有重大环境因素和中高度风险均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
    问题四:
    是否每一个部门均要建立EMS和 OHSMS目标?
    GB/T 24001标准规定“组织应针对其内部每一有关职能和层次,建立和保持环境目标和指标并形成文件。”GB/T 28001标准规定“组织应针对其内部各有关职能和层次,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标准中强调的是“有关”,主要指与拟建目标进行控制的重大环境因素和中高度风险有关的职能和层次。如果某一部门未涉及到公司的重大环境因素和中高度风险,则该部门就没有建立目标的必要了;如果某一部门即使涉及到公司的重大环境因素和中高度风险,但该重大环境因素和中高度风险无需通过建立目标对其进行控制,只需建立运行控制程序和制度对其进行控制,则该部门也没有建立目标的必要。因此,并不是每一个部门均要建立EMS和OHSMS目标。
    问题五:
    总目标和各部门分目标之间的关系如何?
    GB/T 24001和GB/T 28001标准并未强调要建立企业总目标和各部门分目标,只是强调有关职能和层次要建立目标,故并不一定要建立总目标,各部门也并不一定要建立分目标。只要在与拟建目标进行控制的重大环境因素和中高度风险有关的职能和层次上建立并保持目标,即可符合标准的要求。 笔者在近期的审核和验证过程中发现,有部分审核员对EMS和OHSMS审核中4.3.1,4.3.3/4.4.6/7条款理解不太透彻,对这几个要素之间的关系把握不准;因而在审核中遇到了一些难题。笔者就部分问题谈几点看法。
    问题一:
    4.3.1和4.3.3条款之间是何关系?审核时如何把握?
    4.3.1条款主要是对环境因素的识别和评价/对危险源的辨识和风险评价,是建立体系的基础,是初始评审的主要内容之一,只有准确运行和实施了4.3.1条款的要求,才能准确建立4.5.3条款的目标和指标。目标指标是针对重大环境因素/中高度风险而制定的,但重大环境因素/中高度风险的控制不一定均通过建立目标指标进行控制,即不是所有评价出的重大环境因素/中高度风险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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