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其他要求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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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确保公司能及时收集、获取、使用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例及其他要求(以下简称有关法规标准),特建立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对公司有关法规标准的获取、更新、识别、评价和控制做出规定。
3.职责
3.1贯标办:
a)定期(每月一次)查询、获取或更新有关法规标准;
b)对适用于本公司环境因素的有关法规标准进行识别,并定期评价其适用性或有效性。
3.2公司所有部门:确保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法规标准的培训,并满足要求。
4.工作程序
4.1公司有关法规标准包括:
a)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b)广东省有关法规标准;
c)广州市有关法规标准;
d)增城市政府环保命令;
e)公司产品出口国相关环保法规(必要时);
f)有关产品环保方面的国际信息;
g)客户和公众提出的环保要求;
h)其他。
4.2有关法规标准的获取
4.2.1国际方面的环保法规标准可通过:国际/国家/地区通报、电子网络查询、公司法律顾问、国外客户等方式获取。
4.2.2国内外客户提出的环保要求信息可通过顾客满意度调查活动获取,公司国际部和销售部负责收集这方面的信息,并报贯标办存档。
4.2.3 国内方面有关的法规标准由贯标办通过下列方式获取:
a) 每年到增城市(或广州市)环保局对相关法律及其他要求进行一次获取。
b) 通过订阅《中国环境报》随时获取法律法规的最新信息。
c) 通过网络查询: 中国环境保护网和广东省环保网等网站。
d) 通过参加各种相关的环境培训,教育,会议等方式随时获取。
4.2.4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人通过任何途径获取的有关最新法规标准要求应及时传报给贯标办。
4.3有关法规标准的传达和应用
4.3.1公司所获取的有关法规标准由贯标办进行识别、归类、登记,填写《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一览表》,经管理者代表审批后下发给公司各有关部门,内文详细内容可在公司内部网上阅读。
4.3.2与公司重大环境因素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由贯标办登记在《重要环境因素相关环境法规登记表》,经管理者代表审批后下发至相关部门。
4.3.3与公司重大环境因素有关的环境质量与污染物排放国家和地方标准,由贯标办登记在《环境质量与污染物排放标准登记表》经管理者代表审批后下发至相关部门。
4.3.4对于一系列紧急或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贯标办可通过公司公告栏或广播、内部网络等类似形式进行下达。
4.4有关法规标准的更新和控制
4.4.1贯标办每半年一次对公司所有的有关法规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一览表》,并及时下发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