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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指令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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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3由于六价铬在规定的装置中不能测定,所以规定先测定总铬,当超出100PPM时再分析六价铬。
7.13制造部件、设备时不得使用的物质
对于破坏生态臭氧层物质(CFC、HCFC、溴甲浣、1,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系属于水质污染防止法及劳动安全卫生法应予规定的物质,作为企业的责任,应遵守各国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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