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家认可实验室CNAS内审员(ISO17025内审员)资格证书?
国家认可实验室CNAS内审员(ISO17025内审员)资格证书怎么获取?企业怎么获取国家认可实验室CNAS内审员(ISO17025内审员)资格证书证书?
第三步:受理决定
申请受理要求
• 对于已有现行有效标准方法的 ,针对该检测对象的仪器分析法通则标准不予认可。
• 对于未获批准的标准/规范 (含标准报批稿) ,不接受作为标准方法申请认可 ,实验室可以
作业指导书 (SOP) 等非标方法形式申请认可 ,但要注意非标方法必须按照认可准则要求经 过严格确认;
第三步:受理决定
申请受理要求
申请人申请的检测/校准/鉴定能力 , CNAS 具备开展认可的能力。
• 对于实验室申请的检测/校准/鉴定能力 , CNAS 秘书处要从认可政策、评审员和技术专家资 源、及时实施评审的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 ,只要不具备任何一方面能力 ,均不能受理实验室 的认可申请。
• CNAS 认可准则和要求类文件不能作为申请人的能力申请认可;
一、CNAS内审员资格证书/ISO17025内审员资格证书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家认可实验室,长期有效,全国通用。
二、CNAS内审员资格证书/ISO17025内审员资格证书培训费用:
800元/人,费用包含:培训费、资料费、证书费、快递费、发票。
告诫
如果获准认可实验室存在影响认可管理有效性的问题 ,且属于孤立、偶发事件 ,在CNAS 规 定的时间内进行纠正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 CNAS 将予以告诫。
a) 违规问题严重程度尚未达到暂停认可资格的;
b) 超范围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或超范围声明认可状态 ,情节轻微的;
c) 现场评审发现个别申请/获准认可项目不具备能力的 ,如缺少辅助仪器设备、环境设施不符 合要求等;
d) 实验室对获准认可的技术能力不能有效管理 ,且情节轻微的;
e) 实验室获准认可的个别技术能力 ,如: 检测/校准/鉴定依据的方法、测量标准等发生变化, 未规定通报 CNAS 秘书处 ,或未经 CNAS 确认继续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 ,且非主观故意。
暂停认可
• 获准认可实验室由于自身原因主动申请 , 或不能持续地符合 CNAS 认可条件和要求, CNAS 可以暂停实验室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 ,暂停期不大于 6 个月。
➢ 被告诫的实验室在规定期限内未对其存在的问题 , 采取有效纠正或纠正措施 , 或告 诫后在一个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同类问题重复发生的;
➢ 超范围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或错误声明认可状态 ,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
➢ 不能按期接受定期监督或复评审;
➢ 不按时缴纳费用;
➢ 监督评审或复评审现场评审过程中发现少量已获认可的技术能力不能维持或不能在 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 (接下页)
暂停认可
➢ 现场评审发现实验室的管理能力和/或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认可要求 ,包括不限于以下几种: —— 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运行较差 ,但问题的严重程度尚未达到撤销认可资格;
—— 不能满足能力验证要求
—— 缺少少量检测/校准/鉴定设备;
—— 少数技术人员明显不满足相关认可要求;
—— 未经有效确认而不按检测/校准/鉴定标准/规程/规范操作 ,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对少数获准认可的技术能力不能有效管理;
—— 其他影响检测/校准/鉴定结果有效性的问题。 (接下页)
三、CNAS内审员资格证书/ISO17025内审员资格证书培训内容
1)(一)
2)1.标准架构
3)2.通用要求
4)3.结构要求
5)4.资源要求
6)5.过程要求
7)6.管理体系要求
8)7.补充要求
9)(二)内审活动的解
10)8.从外审角度理解
11)9.从管理角度理解
12)10.监督、审核、管理评审区别
13)11.内审周期
14)12.内审计划
15)13.审核目的
16)14.内审内涵
17)15.内审原则
18)第三步:受理决定
不认可受理申请情况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事实不符 ,或提交的申请资料有不真实的情况 ,或申请人存在欺骗 行为、 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等。
• 申请人不能遵守认可合同关于公正诚实、廉洁自律等内容。
• 不能满足申请受理要求的。
• 在资料审查过程中 , CNAS 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对提出的问题予以澄清或修改申请资料。 自第1次向申请人反馈问题起 ,超 过3个月仍不能满足受理条件的 ,不予受理认可申请。
不认可受理申请情况
申请资料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会被认为实验室存在诚实性问题:
• 提供的申请资料自相矛盾 ,或与实际情况不符 ,例如申请并不具备的能力;
• 管理体系文件有明显抄袭痕迹 ,如体系文件中涉及了实验室并不从事的活动或不存在的 部门;
• 不同实验室提供的相关记录雷同 , 或同一实验室提供的不同时间的质量记录 (如内审、 管理评审记录) 内容雷同;
• 实验室质量记录在笔迹、 内容等方面有明显造假痕迹;
• 其他对实验室申请资料真实性有怀疑的情况。
第三步:受理决定
不认可受理的处理
由于申请人不符合申请受理条件 , CNAS 秘书处业务处将向申请人发出不受理认可通知书。
• 申请人对 CNAS 秘书处的不受理决定有异议 ,可于接到不受理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 , 向 CNAS 秘书处提出申诉 ,逾期则视同接受。
• CNAS 对 于 申 投 诉 处 理 , 可 参 看 CNAS-R03《 申 诉 投 诉 和争 议 处 理 规 则 》
四、CNAS内审员资格证书/ISO17025内审员资格证书提交资料
申请表,身份证,毕业证,照片
五、CNAS内审员资格证书/ISO17025内审员资格证书培训安排
每月开班,培训两天时间,上午九点到十一点半,下午两点到四点半
第二步:提交申请
• 如果实验室使用计算机系统管理体系文件 ,可直接从计算机中导出并提交 ,但需要包含
审批人信息 ,相关审批手续在现场评审时核查。
• 认可申请书中所要求提交的相关记录 ,实验室只需从存档文件中复印或扫描提交。对于
手写记录 ,不能因为申请认可 ,而誊抄或录入计算机打印。
第三步:受理决定
• CNAS 秘书处收到实验室递交的申请资料并确认交纳申请费后 ,首先会确认申请资料的齐全性和完整 性 ,然后再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以确认是否满足申请受理要求 ,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 请人;
• 必要时, CNAS 秘书处将安排初访以确定能否受理申请 ,初访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 在资料审查过程中 ,CNAS 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申请人 ,但不做咨询。 申 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对提出的问题予以澄清或修改申请资料。 自第1次向申请人反馈问题起 ,超过3 个月仍不能满足受理条件的 ,不予受理认可申请;
• 一般情况下, CNAS 秘书处在受理申请后 ,应在 3 个月内安排评审 ,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延 误除外。如果由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 ,在申请受理后 3 个月内不能接受现场评审, CNAS 可终止认 可过程 ,不予认可。
六、CNAS内审员资格证书/ISO17025内审员资格证书相关
CNAS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等开展认可工作,遵循客观
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的工作原则;
• CNAS 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经费来源于认可及相关活动的收费和政府的资助。
• CNAS 不接受任何影响认可公正性的资助。
• CNAS 不从事任何有可能妨碍其认可工作公正性的其他活动,如帮助实验室建立、
保持管理体系,或者帮助其获得认可或提供咨询等业务。
• CNAS宗旨: 证实能力,传递信任
实验室认可: CNA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对实验室有能力进行规定类型检 测和(或)校准所给予的一种正式承认。
第三步:受理决定
不认可受理的处理
对于不予受理认可申请后 ,允许实验室再次提交认可申请的时间:
• 由于申请人管理体系不能满足认可要求或体系运行有效性存在问题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 (如不能满足 有效运行6个月、 完整的内审和管评要求) , 申请人须在作出受理决定 6 个 月以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 由于技术内容不能满足要求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 (如能力验证要求、 资源要求、 量值溯源 要求、技术能力经历要求) , 申请人须在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第四步:文件评审
• CNAS 秘书处受理申请后 ,将安排评审组长对实验室的申请资料进行全面审查 ,是否能对实
验室进行现场评审 ,取决于文件评审的结果。
• 在文件评审中 ,评审组长发现文件不符合要求时 , CNAS 秘书处或评审组长会以书面方式通
知实验室进行纠正 ,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经验证合格后 ,方可实施现场评审。
• 必要时 CNAS 秘书处可要求申请人的管理体系再运行相应时间 (一般为 3 个月) 后实施现
场评审。
第四步:文件评审
文件评审的内容包括:
•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满足认可准则要求: 完整、系统、协调 ,能够服从或服务于质量方针;
• 组织结构描述清晰, 内部职责分配合理;
• 各种质量活动处于受控状态;质量管理体系能有效运行并进行自我完善;
• 过程的质量控制基本完善 ,支持性服务要素基本有效;
• 申请材料及技术性文件中申请能力范围的清晰、准确;
• 人员和设备与申请能力范围的匹配;
• 测量结果计量溯源的符合性;
• 能力验证活动满足相关要求的情况;
• 证书/报告的规范性等。
CNAS内审员资格证书,ISO17025内审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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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国家级资质认定(原计量认证)评审组成员、资质认定培训教师、实验室认可现场评审组专家。
各级市场监督负责检验检测机构检查人员、检测与实验人员、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
更新时间:2024/11/11 8:5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