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家认可实验室CNAS内审员(ISO17025内审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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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等开展认可工作,遵循客观
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的工作原则;
• CNAS 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经费来源于认可及相关活动的收费和政府的资助。
• CNAS 不接受任何影响认可公正性的资助。
• CNAS 不从事任何有可能妨碍其认可工作公正性的其他活动,如帮助实验室建立、
保持管理体系,或者帮助其获得认可或提供咨询等业务。
• CNAS宗旨: 证实能力,传递信任
实验室认可: CNA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对实验室有能力进行规定类型检 测和(或)校准所给予的一种正式承认。
一、CNAS内审员资格证书/ISO17025内审员资格证书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家认可实验室,长期有效,全国通用。
二、CNAS内审员资格证书/ISO17025内审员资格证书培训费用:
800元/人,费用包含:培训费、资料费、证书费、快递费、发票。
第三步:受理决定
申请受理要求
• 实验室需对实施内部校准的仪器设备和无法溯源至 SI 单位的仪器设备予以区分。
➢ 内部校准要求 (CNAS-CL01-G004) :
◆ 管理体系应覆盖开展的内部校准活动 ,并对内部校准活动的范围建立文件清单;
◆ 实施内部校准的人员 ,应经过相关计量知识、校准技能等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持 证或经授权;
◆ 实施内部校准的校准环境、设施应满足校准方法的要求;
◆ 按照校准方法要求配置和使用测量标准 (含测量仪器、校准系统或装置、测量软件及 标准物质等) 和辅助设备。
第三步:受理决定
申请受理要求
➢ 对于无法溯源至 SI 单位 ,要满足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 要求:
• 当测量结果无法溯源至国际单位制 (SI) 单位或与 SI 单位不相关时 ,测量结果应溯源 至 RM、公认的或约定的测量方法/标准 ,或通过实验室间比对等途径 ,证明其测量 结果与同类实验室的一致性。
• 当采用实验室间比对的方式来提供测量的可信度时 ,应保证定期与 3 家以上 (含 3 家 ) 实验室比对。
• 可行时 ,应是获得 CNAS 认可 ,或 APAC、 ILAC 多边承认协议成员认可的实验室。
三、CNAS内审员资格证书/ISO17025内审员资格证书培训内容
1)(一)
2)1.标准架构
3)2.通用要求
4)3.结构要求
5)4.资源要求
6)5.过程要求
7)6.管理体系要求
8)7.补充要求
9)(二)内审活动的解
10)8.从外审角度理解
11)9.从管理角度理解
12)10.监督、审核、管理评审区别
13)11.内审周期
14)12.内审计划
15)13.审核目的
16)14.内审内涵
17)15.内审原则
18)第三步:受理决定
不认可受理申请情况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事实不符 ,或提交的申请资料有不真实的情况 ,或申请人存在欺骗 行为、 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等。
• 申请人不能遵守认可合同关于公正诚实、廉洁自律等内容。
• 不能满足申请受理要求的。
• 在资料审查过程中 , CNAS 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对提出的问题予以澄清或修改申请资料。 自第1次向申请人反馈问题起 ,超 过3个月仍不能满足受理条件的 ,不予受理认可申请。
不认可受理申请情况
申请资料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会被认为实验室存在诚实性问题:
• 提供的申请资料自相矛盾 ,或与实际情况不符 ,例如申请并不具备的能力;
• 管理体系文件有明显抄袭痕迹 ,如体系文件中涉及了实验室并不从事的活动或不存在的 部门;
• 不同实验室提供的相关记录雷同 , 或同一实验室提供的不同时间的质量记录 (如内审、 管理评审记录) 内容雷同;
• 实验室质量记录在笔迹、 内容等方面有明显造假痕迹;
• 其他对实验室申请资料真实性有怀疑的情况。
第三步:受理决定
不认可受理的处理
由于申请人不符合申请受理条件 , CNAS 秘书处业务处将向申请人发出不受理认可通知书。
• 申请人对 CNAS 秘书处的不受理决定有异议 ,可于接到不受理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 , 向 CNAS 秘书处提出申诉 ,逾期则视同接受。
• CNAS 对 于 申 投 诉 处 理 , 可 参 看 CNAS-R03《 申 诉 投 诉 和争 议 处 理 规 则 》
四、CNAS内审员资格证书/ISO17025内审员资格证书提交资料
申请表,身份证,毕业证,照片
五、CNAS内审员资格证书/ISO17025内审员资格证书培训安排
每月开班,培训两天时间,上午九点到十一点半,下午两点到四点半
第八步:后续工作
不定期监督评审
• 不定期监督评审方式可以是现场评审 ,也可以是其他评审方式 ,如文件评审等。
• 对于获认可在 6 年之内的实验室 , 由于实验室与认可相关的人员、方法、设备、环境 设施等发生变化而安排的不定期监督评审 , 如果这种变化导致实验室技术能力的变更 或涉及的变更很多 ,则需要安排现场评审确认 ,反之可安排其他评审确认;
• 不定期监督评审的范围通常是认可范围以及认可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 当不定期监督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 , 被评审实验室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实施纠正 , 需 要时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 ,纠正/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与定期监督评审要求一致。
第八步:后续工作
不定期监督评审
• CNAS 的认可要求发生变化;
• CNAS 秘书处认为需要对投诉或其他情况反映进行调查;
• 获准认可实验室发生认可变更;
• 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满足 CNAS 公布的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 ,或能力验证活动出现多次不满意结果;
• 获准认可实验室因违反认可要求曾被暂停认可资格;
•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发现存在较多问题;
•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定期评审中被发现存在较多问题;
• 获准认可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校准证书/鉴定文书的数量增长速度与实验室资源不匹配;
• CNAS 秘书处认为有必要进行的专项检查。
在发生以上情况时 , CNAS 可视需要随时安排对实验室的不定期监督评审
第八步:后续工作
复评审
对于已获准认可的实验室 ,应每 2 年 (每 24 个月) 接受一次复评审 ,评审范围涉及认 可要求的全部内容、 已获认可的全部技术能力。
• 初次获准认可后 ,第 1 次复评审的时间是在认可批准之日起 2 年 (24 个月) 内;
• 两次复评审的现场评审时间间隔不能超过 2 年 (24 个月) ;
•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 ,复评审一般不允许延期进行。
• 复评审不需要获准认可实验室提出申请;
• 复评审采用现场评审的方式 ,评审要求和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
• 对于现场评审中发现不符合项的整改时限和要求与定期监督评审相同。
六、CNAS内审员资格证书/ISO17025内审员资格证书相关
认可文件介绍
➢ 适用的实验室认可依据的认可准则 (CL) 包括:
•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 CNAS -CL01 -G001《CNAS -CL01应用要求》 , 与 CNAS-CL01同步应用;
• CNAS-CL01-G002《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
• CNAS-CL01-G003《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
• CNAS-CL01-G004《内部校准要求》;
• CNAS-CL01-A×××是CL01在特殊领域的应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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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可文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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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的实验室认可依据的认可准则 (CL) 包括:
• CNAS-CL02《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
• CNAS-CL0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 CNAS-C08-A×××是CL08在特殊领域的应用说明;
• CNAS-CL07《医学参考测量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 CNAS-CL02-A×××是CL02在特殊领域的应用说明。
1.认可文件介绍
➢ 认可指南(G系列)是CNAS为认可对象提供 的 , 能够满足或达到认可规则 、 认可准则 等要求的建议或指导性文件。
➢ 实验室认可涉及的指南类文件编号为 CNAS-GL××。
第二步:提交申请
• 如果实验室使用计算机系统管理体系文件 ,可直接从计算机中导出并提交 ,但需要包含
审批人信息 ,相关审批手续在现场评审时核查。
• 认可申请书中所要求提交的相关记录 ,实验室只需从存档文件中复印或扫描提交。对于
手写记录 ,不能因为申请认可 ,而誊抄或录入计算机打印。
第三步:受理决定
• CNAS 秘书处收到实验室递交的申请资料并确认交纳申请费后 ,首先会确认申请资料的齐全性和完整 性 ,然后再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以确认是否满足申请受理要求 ,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 请人;
• 必要时, CNAS 秘书处将安排初访以确定能否受理申请 ,初访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 在资料审查过程中 ,CNAS 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申请人 ,但不做咨询。 申 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对提出的问题予以澄清或修改申请资料。 自第1次向申请人反馈问题起 ,超过3 个月仍不能满足受理条件的 ,不予受理认可申请;
• 一般情况下, CNAS 秘书处在受理申请后 ,应在 3 个月内安排评审 ,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延 误除外。如果由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 ,在申请受理后 3 个月内不能接受现场评审, CNAS 可终止认 可过程 ,不予认可。
CNAS内审员资格证书,ISO17025内审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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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国家级资质认定(原计量认证)评审组成员、资质认定培训教师、实验室认可现场评审组专家。
各级市场监督负责检验检测机构检查人员、检测与实验人员、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
更新时间:2024/11/8 7:4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