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背景:
2010年10月28日,备受关注的《社会保险法》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进行四审并最终通过。《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及其征缴机制进行了重大调整。中国现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保险种的统一性和强制性将大大提升。在去年年底今年年初国务院转发人社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和《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后,国务院正在积极推进《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等相关行政法规的立法推进工作。针对不同的用工主体和用工形式,企业应如何选择不同的社会保险?上海地区的农保、综保、镇保、城保又将有如何的走向?上海市又将会陆续出台哪些配套政策规定?怎样控制和合法转移工伤责任,降低用工单位的风险?劳动部门依法对企业实行审查的时候,企业应该如何应对?本次公开课将帮助企业管理者准确理解国家最新社保用工政策的背景、内涵及意义,准确把握社会保险的选择原则和用工制度的设计方法,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用工成本,控制用工风险。
课程目标:
1、使学员了解《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法律规定及基本精神
2、学会应对相应人力资源的成本及风险增加所带来的问题
课程大纲:
一、法条解读
1、五个险种缴费范围、主体、缴费情况和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及问题全国层面下的社保转移接续? 缴费不满15年如何处理?
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是否及如何报销?退休人员患病是否需要续缴医保?退休前未缴满规定年 限如何处理 ?
4、工伤保险条例的最新修订:工伤缴费费率、工伤排除情形、工伤员工待遇享受及停止条件、第三人侵权所致工伤,能否双赔或追 偿、能否解除工伤员工;
5、失业保险缴费主体\享受条件\享受上限?失业期间失业患病及死亡时如何处理等;
6、生育保险缴费主体、待遇、人工流产医疗费能否报销?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关系?
二、风险诊断及企业应对
1、社会保险的仲裁时效问题?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前社保补缴争议处理的政策?企业如何确定社保缴费 基数?
2、因企业/员工原因导致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争议?因非因双方原因的特殊原因导致社保待遇无法享受的争议?社保待遇争议的仲 裁受理及审理依据?
3、社保种类的转换与调整?地方性规定与国家规定不同时应如何处理?能否选择性缴纳某项或某几项社会保险?
4、员工承诺许可按最低基数缴或直接折现有无风险?异地缴纳社保是否存在风险?通过外包公司缴纳社保是否存在风险?未按照相 关规定办理社保手续有何法律责任?
5、对于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兼职人员的保险策略?雇主责任险的适用对象?企业雇主责任险与社会保险的合理搭配?能否使用 商业保险冲抵社会保险?
6、用工方式的选择与社保成本的控制?集团公司与关联企业架构中的社保成本控制?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均是强制性规定?在既 定的用工成本下如何应对社保成本提升
7、用工方式的选择与社保成本的控制?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均是强制性规定在如何应对社保成本提升?
讲师简介:
杨勇奇————华东政法在读法律硕士
——8年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实战经验
——担任50多家跨国企业、中外合资及内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包括:棒约翰、小杨生煎、罗莱家纺等)
——如闻企业智库服务平台特聘律师、培训师
——上海十多家商业咨询及培训公司特聘培训师
——上海南安商会、宝山区工商联萧山商会客座法律顾问
各层级人事
更新时间:2011/6/3 9: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