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2020版《中国药典》医疗器械无菌微生物检验员
Ⅱ 、Ⅲ类医疗器械企业无菌检 (化) 验人员,医用口罩检验人员;体 外诊断试剂企业微生物检验员,洁净环境检测人员等。根据《医疗器 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 划》,每个企业应有 2 名以上专职检验人员。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一、无菌检验员培训目的
1. 医疗器械口罩防护用品行业标准微生物检验方法;
2. 产品的无菌检验方法、培养基适用性检查及产品方法适用性试验;
3. 初始污染菌检验方法、计数培养基适用性检查及产品修正系数;
4. 纯化水微生物限度检验及所有培养基适用性检查;
5. 洁净间监测方法及问题解析;
6. 不同供试品的制备方法;
7. 实验所有菌种保藏、管理、传代和使用技术;
医疗器械验收管理制度
首先,医疗器械验收工作应在与其储存条件相符的待验区或合适的区域进行,验收人员应根据原始凭证,对购进的每一个医疗器械品种进行逐批、逐次的验收。进行验收时应核对医疗器械的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包装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等是否与单据相符;医疗器械外观性状的色泽、是否发霉异物、包装有无破损等,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医疗器械外包装上必须标明产品注册证书编号,每批医疗器械应当有加盖企业印章的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注册证书及注册证书登记表的复印件
其次,验收人员在验收医疗器械时应做好验收记录,并签字保存备查。验收记录应记载供货单位、生产厂商、数量、到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产品注册证号、生产批号、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签名等项内容。 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医疗器械有效期2年。验收工作中发现质量有疑问或资料不全、手续不清的医疗器械,应予以拒收,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验收合格可入库的医疗器械,验收人员应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保管员根据验收结论和验收员的签章将医疗器械放置于相应的库区,并做好记录
二、无菌检验员培训内容
1 、微生物基础知识
1) 检测实验用培养基配制、灭菌;培养基、器具灭菌等相关问题详讲;
2) 查看大肠、铜绿、金葡各种培养基生长情况,三种菌划平板
3) 供试液制备、细菌菌落、初始污染菌检测;
4) 生产人员手、台面、工作服菌落计数实验操作;
5) 大肠杆菌检测、绿脓杆菌及金黄色葡萄球菌检测方法、操作步骤;
使用单位监管出现缺陷的原因
客观原因 :一、使用环节监管法规不完善 目前,虽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涉及使用环节的监管条款仅有第26、27、28条,处罚条款有第42、43、44条,难以满足监管需求。卫生部于2010年出台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医疗机构规范医疗器械从采购配置、使用到退出的质量安全管理,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中涉及的医疗器械使用监管条款依然比较粗犷,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总体来讲,我国医疗器械使用监管的法律法规在可操作性方面还是比较欠缺的,导致相关监管工作难以到位。
二、技术支撑力度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规定,技术监督部门对目录内在用医疗器械的计量指标要进行定期强制检测,但只涉及所检测医疗器械的部分安全有效性能,而不是全部的安全有效性能。同时,全国具备医疗器械检测条件的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多,绝大多数基层检测部门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没有建立起一套从生产到流通到使用环节的行之有效的检测模式。因此,我国医疗器械使用监管大都停留在控制产品的合法性这个层面上,无法实时、准确掌握这些医疗器械的质量状况。
三、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缺乏有效落实 我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开展比较缓慢,直到2008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才颁布实施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全国和各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的主要职责以及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技术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但遗憾的是未制定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相关的实施细则,尤其缺乏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不报告应承担责任的确认。此外,从国家到地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均挂靠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下,部分省级以下监测机构没有配置专职人员,导致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无法有效开展,从而对医疗器械上市后存在的风险评估不深入、不全面,难以保证公众用械安全有效。
主观原因:一是医疗机构采购制度不健全,采购人员的疏忽,给不法供应商提供了机会; 二是采购人员忽视审查供应商及产品的合法性; 三是医疗器械销售利润空间的诱惑,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无菌检验员培训价格
初级1400元,中级1600元,高级1800元。
四、无菌检验员联系老师
崔老师 1 8 5 2 0 4 5 7 6 6 0
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质量手册是否明确?质量管理部门是否独立?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 (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企业负责人职责是否明确?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人力资源配置(7-11)、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12-23) 管理评审、企业合法合规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管代职责是否明确?任命书?来自管理层?培训? 第八条 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人员职责是否明确? (教育背景、法规和体系培训、工作经验、定期考核)
3 、无菌基础知识
1) 无菌检查两种实验方法:直接接种法、薄膜过滤法
2) 纯化水微生物限度检测实验
3) 查看斜面实验结果;
4) 实验总结;修正系数讲解;培养基灵敏度;产品方法适用性实验;
5) 菌种传代与保存;
6) 微粒污染;洁净环境监测。
1.医疗器械定义: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 (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五)妊娠控制;(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对于产品中由药品起主要作用,含抗菌、消炎药品的创可贴,中药外用贴敷类
对于产品中医疗器械起主要作用,药品起辅助作用的(如带抗菌涂层的导管、含药节育环等。)
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风险程度底,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具有中度风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九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 岗位职责描述是否明确? 质检机构和质检人员的独立性? 人力资源配备 (教育背景、法规和体系培训、工作经验、定期考核) 第十条 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人员技术/培训档案(对照岗位职责描述)
第十一条 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企业应当对其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 人员范围的规定? 健康要求、健康档案的规定? 人员、人员服装、手的防护(产生污染、污染产品)
第十二条 厂房与设施应当符合生产要求,生产、行政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产品对生产环境的需要: 温度、湿度、大气压、颗粒、微生物、噪音、隔离 厂房坐落和周边环境 布局合理性 是否对产品生产造成影响
第十三条 厂房与设施应当根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洁净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生产环境应当整洁、符合产品质量需要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产品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确保厂房的外部环境不能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必要时应当进行验证。 产品特点 证据/记录 外部环境对产品质量影响——验证报告(如有) 规范附录的特殊要求:无菌医疗器械 植入医疗器械 体外诊断试剂
2020版《中国药典》医疗器械无菌微生物检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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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器械口罩防护用品行业标准微生物检验方法;
2. 产品的无菌检验方法、培养基适用性检查及产品方法适用性试验;
3. 初始污染菌检验方法、计数培养基适用性检查及产品修正系数;
4. 纯化水微生物限度检验及所有培养基适用性检查;
5. 洁净间监测方法及问题解析;
6. 不同供试品的制备方法;
7. 实验所有菌种保藏、管理、传代和使用技术;
Ⅱ 、Ⅲ类医疗器械企业无菌检 (化) 验人员,医用口罩检验人员;体 外诊断试剂企业微生物检验员,洁净环境检测人员等。根据《医疗器 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 划》,每个企业应有 2 名以上专职检验人员。
更新时间:2024/10/11 8: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