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首页 >> 认证新闻 >> 我国国家法律中与认证认可相关的条文摘

我国国家法律中与认证认可相关的条文摘

类型:转贴 | 出处:中国认证信息网 | 发布时间:2011/3/30 8:27:46 | 人气: 444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首次发布日期:1984年9月20日

    最后修订日期:2001年2月28日

    最后施行日期:2001年12月1日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六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第九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符合有关规范的认证证书的,或者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跟踪检查的职责,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未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

    (四)对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或者生产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新药证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发布日期:2002年6月29日

    施行日期:2003年1月1日

    第三十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发布日期:2002年6月29日

    施行日期:2003年1月1日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站新闻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致电0769-23154015。

新发布公开课

最新发布

咨询热线:
13925768373
13925767953
13925760773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