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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什么建立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类型:转贴 | 出处:中国认证信息网 | 发布时间:2010/10/29 8:48:32 | 人气: 3353

长期以来,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着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尤其突出的是国产品和进口品存在着对内、对外两套认证管理体系。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国内产品和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安全认证并强制监督管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这两个制度将一部分进口产品共同列入了强制认证的范畴,因而导致了由两个主管部门对同一种进口产品实施两次认证、贴两个标志、执行两种标准与程序。随着我国加入WTO,根据世贸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要求我国将两种认证制度统一起来,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四个统一”,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同时,为完善和规范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解决政出多门、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离的问题,使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和贸易发展服务。2001年新成立的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建立了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3.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何时公布的?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1年12月3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正式对外公布。

  4.我国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的。

  5.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体制是怎样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机构,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中的职能主要是:拟定、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并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对外发布;拟定和发布《目录》内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要求;指定承担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查机构;指导地方质检机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等。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负责认证的具体实施,并对认证结果负责;地方质检部门对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实施监督;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以及经营服务场所的使用者对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产品负责;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标志发放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强制性认证标志。

  6.我国在实施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前有什么相关制度?

  我国1978年恢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国地位后,就按照国际规范建立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并开展了相关的工作:对107种国内产品实施了产品安全认证;对104种进口商品实施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制度,这项制度涉及到60多个国家和地区。这些产品认证制度对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水平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经济安全,保护环境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7.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什么特点?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具有以下的特点: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8.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是什么?

  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CCC”标志。标志图案和种类如下:

  9.哪些产品被列入第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公布了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该目录以原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和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产品为基础,进行了少量调整。

  目录涉及安全、EMC、环保要求,包括19大类,132种产品。

  10.哪些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

  为保证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认监委先后指定9家认证机构和69家检测机构承担第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认证和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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