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就数字电视产品“高清认证”做出说明
类型:转贴 | 出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06/5/6 8:21:56 | 人气: 9725
近期有关数字电视产品系列行业标准发布后,已有认证机构参照有关标准开展了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一些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部分新闻记者就此向国家认监委申请采访,并提出了一些需要解答的问题。为了使消费者对数字电视产品自愿性产品认证有正确了解,避免此类产品认证工作开展中产生概念混淆,4月30日,国家认监委就数字电视产品“高清认证”情况做出了说明:
一、 关于国家认监委的职能
国家认监委是经国务院授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政府部门。
二、关于产品认证制度
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按照《 认证认可条例 》的规定,我国实施的是强制性认证与自愿性认证相结合的产品认证制度。这是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确定的。这项制度的监管职能在国家认监委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认证)是国家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建立的一项重要的认证制度。国家对实施CCC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和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经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并加施CCC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目前,国家已对汽车 、家用电器、儿童玩具等22大类158种重要产品实施了CCC认证,这些产品与百姓生活和消费者健康安全密切相关。
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范围之外的产品或产品技术要求,国家认监委按照国家统一推行和机构自主开展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市场需求,推动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开展,企业均可根据需要自愿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其中,国家统一推行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规范 、认证规则 、认证标志由国家认监委制定;而属于认证新领域,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认证规则及标志的,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可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及标志,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核查。
三、关于数字电视产品的自愿性认证开展情况
随着数字电视产业的不断发展,有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先后审查并通过了25项相关数字电视的电子行业标准。由于目前针对数字电视系统终端设备的标准体系仍在进一步的完善中,国家认监委尚未推行国家统一的数字电视自愿性认证制度。
近期,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和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产品认证中心(CESI)两家认证机构先后推出了有关数字电视显示器清晰度方面的认证。CQC认证是依据“数字电视显示器产品通用规范行业标准”(SJ/T系列显示器标准),对数字电视显示器的常温性能进行了评定,其中包含了显示器清晰度的技术要求;CESI认证是依据“数字电视显示器清晰度认证技术规范”进行了显示器清晰度方面的测试,该认证技术规范也是以行业标准为基础,围绕显示器清晰度这一认证对象对标准进行相关技术内容的剪裁而制定的,该规范已通过我委组织的专家论证,进行了备案。因此,两家认证机构在显示器清晰度方面的测试要求是一致的 。
上述两家机构开展的认证活动均属于由认证机构自行开展的合格评定工作,认证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认证规则,依照其规则和程序开展认证活动,并对认证过程和结果的有效性负责。另外,根据《 认证认可条例 》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认证机构自行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应以认证项目名称 、认证标志及对应的宣传活动与实际认证内容相符,不误导消费者为原则。
需进一步明确的是,认证机构应避免使消费者将加施在带有模拟电视机功能的数字电视显示器上的清晰度认证标志误解为加施该标志的产品是高清/标清数字电视机,在认证标志上应明确该认证的对象仅是显示器部分而非数字电视机 。消费者及相关单位在电视产品购买活动中发现有违反上述原则的情况,可直接向国家认监委进行反映 。
附:相关术语(摘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标准SJ/T 11324—2006〈 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术语〉 》)
1. 高清晰度电视接收机 HDTV receiver
能接收、解调由高清晰度电视信号调制的射频信号,解码 、显示符合GY/T 155规定的数字电视视频信号,显示图像宽高比与GY/T 155规定的图像宽高比对应,图像清晰度约为PAL-D模拟电视机的两倍,能接收和显示其它图像格式数字电视信号,并能解码、输出数字电视声音信号的设备。
2.高清晰度电视显示器 HDTV display;HDTV monitor
能输入 、处理高清晰度电视视频信号,显示符合GY/T 155规定的数字电视视频信号,显示图像宽高比与GY/T 155规定的图像宽高比相对应,图像清晰度约为PAL-D模拟电视机的两倍,能输入、处理和显示其它图像格式数字电视视频信号的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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