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首页 >> 认证新闻 >> 新版《清香型白酒》国标通过审定:体现特色,便于监管,与国际接轨

新版《清香型白酒》国标通过审定:体现特色,便于监管,与国际接轨

类型:转贴 | 出处: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18/8/16 17:01:34 | 人气: 11691

2018年7月27日全国白酒标准化委员会清香型白酒分技术委员会换届大会暨二届一次全体委员大会在山西太原隆重举行,会议顺利通过了对新版《清香型白酒》国家标准的审定。

清香型白酒分技术委员会于2016年10月发文筹建《清香型白酒》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期间清香型白酒分委会多次召开会议,对标准内容进行讨论修订,2018年5月2日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时间为两个月。7月27日顺利通过审定,历时两年完成标准修订工作。

清香白酒作为中国白酒的一个重要的品类,拥有最广泛的适应人群,清香型白酒的市场起步最早、品牌成名最早、工艺传承有序,对白酒行业的发展影响深远。新标准由中国酒业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起草,共征集取样汾酒、中国劲酒、重庆江津酒业、北京红星、青海青稞酒、北京牛栏山、山西梨花春等16家酒企,不同工艺、不同档次、不同酒度 172个酒样品。

修订《清香型白酒》国家标准,是基于目前行业普遍认为,GB/T10781.2-2006《清香型白酒》国家标准已不能很好满足当前白酒现状,对指导消费与确保行业监管存在一定局限,一定程度上对行业的创新与发展、服务消费和强化行业监管都产生了影响。

经过修订的新标准,体现了清香型白酒的内涵、品质和感官特色,呈现多个亮点:

一、术语和定义

强调了清香型白酒以粮谷为原料,并且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明确了清香型白酒生产采用大曲、小曲、麸曲及酒母为糖化发酵剂,以缸、池为发酵容器,同时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添加食用酒精和其他非白酒发酵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对清香型白酒进行了准确定义。

二、取消产品分类

新修订的国家标准不再有高度酒与低度酒之分,与国际标准保持同步。

三、感官要求

修订后的国家标准感官描述,不再强调以乙酸乙酯为主体复合香,如一级酒的香气应该表述为:清香纯正,具有粮香、曲香、蜜香、醇香、焙烤香、糟香、果香、花香、芳草香等一种或多种复合自然香气。而特级酒除了一级酒的表述外,还应该有陈香、和谐等。新表述不仅充分的反映了清香型白酒的特点,而且给监管部门提供了严格、准确的监管依据,对于产品的表达也更加通俗,便于消费者更加清晰的去辨识、品评与欣赏清香型白酒。同时兼顾专业性和通俗性,描述更为年轻化,有助于白酒科学知识的传播、年轻消费者的培养。

四、理化要求

1、酒质分级

在优级、一级基础上,增加特级等级。清香型白酒国家标准的这一变化是清香型白酒企业对自身品质提出的一个更高要求;更是希望能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清香型白酒。

2、酒精度的表示

新修订的清香型白酒国家标准中对酒度进行了扩展,下限由原先的25%voL扩展到21%voL,上限由68%voL扩展到69%voL,拓宽了清香型白酒产品酒度范围,更大程度上满足了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3、理化指标

在涉及白酒风味方面的总酸+乙酸乙酯+乳酸乙酯方面,根据标准修订过程中行业调研和样品分析情况,取消原标准中总酸、总酯两项指标,以总酸+乙酸乙酯+乳酸乙酯加和方式表示,三项指标加和统一考虑,既解决了清香型白酒酸酯平衡的问题,同时也体现出了清香型白酒的主要成份,并统一按45%vol折算,与国际蒸馏酒主流产品酒精度保持一致。如特级酒要求≥1.6g/L,优级≥0.6g/L,一级则为≥0.4g/L。

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应符合GB2757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相比旧标准,新版标准对食品安全更注重,指标涉及更广泛全面,进一步体现清香型白酒的健康与安全。

此次标准修订以清香型白酒产业健康发展为总体目标,确保食品安全,特别是与国际标准接轨方面的纵深研究,使得标准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新标准的制定不仅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清晰的标准依据,同时起到引导广大消费者了解、解读清香型白酒品质的作用,助力清香型白酒行业的全面振兴。本标准实施后,将代替 GB/T10781.2-2006《清香型白酒》。

本站新闻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致电0769-23154015。

新发布公开课

最新发布

咨询热线:
13925768373
13925767953
13925760773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