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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认证机构受到认可处置后如何进行证书转换?

类型:转贴 | 出处: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16/10/18 9:26:31 | 人气: 26581

近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官网连续发布495、496、499号、500号公告,暂停上海挪亚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暂停斯迈德认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北京中物联联合认证中心部分领域认可注册资格。那么问题来了,认证机构受到认可处置后如何进行证书转换呢?现在,耶律简观先生来说说该怎么办。

 

耶律简观先生先认为,先要了解认证证书转换机构的实施框架。包括一系列文件,《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约束》《认证证书转换备案办法(试行)》《认证证书转换实施指南》。

 

再来了解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行业自律模块也就是一个规范、一个配套办法、一个指南性文件、一个计算机系统,构成了自律要求的证书转换实施框架。

 

《规则》除总要求外,涉及证书转换条款4条(第6-9条);《办法》涉及证书转换要求条款1条(第5条,共5款);《指南》对规则的4条要求,办法的5款要求进行逐条说明,同时增加了填写要求、时间节点要求以及原机构同意转换情况进行说明(第4-15条)。

  

受到认可处置后证书转换《办法》适用条款及《指南》中的说明条款。《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原发证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受到了行业协会、行政监管部门、认可机构的处罚,由获证组织提出要求,出具书面声明,可以对证书以进行转换,换发证书。由转入机构负责向协会备案。

 

《指南》第六条:(一)由国家认监委、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所给予的公开处罚,在获证组织声明中说明事实即可办理。(二)由其它行政部门或认证认可监管部门所给予的处罚,转入机构应当随申请提交证据。(三)由国家认监委、认可机构给予的暂停资格、停业整顿等有时间期限的处罚,若获证组织在处罚期之后取得原认证机构的证书,不能按此规定申请转换。

 

原发证机构受到行政监管部门、认可机构的资格处罚,正处于处罚期内,证书转出不受限制;对于地方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目前信息渠道还不畅通,如果转入机构能够提供证据,可以提出转出;在证书有效期内,曾经受到行业协会、行政监管部门、认可机构的处罚,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剩余的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转出;处罚期后认证机构新发放的证书不能按此规定转出。

 

证书转换备案通过,但因认证机构处置期间无法受理新项目的证书再选择问题:对于认证机构受到认可处置前,已经在系统中办理了证书转换备案,因CNAS要求不能受理初审项目和再认证项目,获证组织可以重新选择其他认证机构,此时,由于业务信息上报系统中规定,1年内同一张证书只能转换一次的限制,新的受理机构需向协会予以说明,由协会验证后,授权认监委信息中心从后台删除受处置机构的备案通过信息,新受理机构重新在系统中备案。

 

善意提醒广大认证机构,合理提出证书转换机构需求,谨慎接收相关合作方的整体项目打包转出,以防可能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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