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0日,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陕西蒲城天子果蔬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公告称,陕西蒲城天子果蔬实业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樱桃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处以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公告,2016年4 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陕西蒲城天子果蔬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4月8日生产的樱桃干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胭脂红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16年 6月7日,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责成渭南市食药委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并立案查处。经调查,陕西蒲城天子果蔬实业有限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全部用于出口,从2015年10月底起,为响应国家对出口企业同线同交的战略工程,少部分产品投入国内市场,在苏宁易购网站开设了“天子果蔬官方旗舰店”,向国内销售所生产的产品。该公司2016年4月8日共生产规格为110克/袋樱桃干120袋,已销售39袋,召回81袋。每袋价格平均10.9元,销售货值金额1308元,违法所得191.1元。
公告中指出,发生问题原因为:企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不严,导致问题产品的发生。整改措施为: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2、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控制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