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于4月24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首次审议。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投诉举报办公室主任贾宁呼吁,消法草案应明确检测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受理消费者及消费者维权组织针对产品质量检测和鉴定的申请。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投诉举报办公室主任贾宁谈到,近几年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知道在确定商品伪劣、质量缺陷或者低劣要找相关的检测机构,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是否存在缺陷,不是由消费者确定,也不是由政府确定,而应该是由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来确定。
贾宁表示,但反观以往很多涉及到商品检测鉴定的现实情况来看,中国目前的很多鉴定机构和一些鉴定专家并不具备独立性,这因为很多的检测机构会受行政上的影响,而且某些检测机构还存在着隶属于某个产品生产商的现象。例如:一些商用车或者重型卡车的检测机构,难以说明有独立性、公平性、公正性,假如它自身的产品出现问题,那么这样的检测机构何谈说服力呢?另外,一些隶属于大专院校的检测机构,由于获得研究课题的需要也与生产商保持千丝万缕的联系,也难以真正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
贾宁强调,目前法规没有明确确定消费者或消费者维权组织有权自行委托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同时任何公共检测机构不能拒绝。另外,目前我们国内已经有外资或者其他组织机构已经建立了独立于官方的第三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这些符合计量认证以及合法批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他们的检测报告以及数据应该具有和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检测机构同等效力,应该得到认可。目前我们国家很多的商品进出口,也都得到了这些跨国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