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首页 >> 认证新闻 >> 我国企业亟须提高应对Reach法规能力

我国企业亟须提高应对Reach法规能力

类型:转贴 | 出处:中国认证信息网 | 发布时间:2012/3/29 9:12:30 | 人气: 7677

按照欧盟相关法规,在化学品物质中,“高度关注物质”包括三类,即按照欧盟相关指令分类的致癌物质、致畸变物质和生殖毒性物质;按照Reach法规附件确定的持久、生物累积、有毒物质和强持久强生物累积物质;其他有实际案例证明对人类及环境有严重危害影响的物质,如内分泌干扰素等。Reach法规第33条规定,为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当物品中“高度关注物质”质量百分比>0.1%时,产销商应在要求公开这方面信息的45天之内,向物品的接收者和消费者免费提供这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至少要包括物质的名称。但由于监管不力、信息传递内容渠道不畅,目前能做到及时且准确公布这些信息的企业少之又少。在比利时消费者信息调查组织对73家企业发出要求后的45天之内,虽然也有25家企业作出了回复,但其中只有6家企业明确提出已制定限用有毒物质的具体计划。国内企业在应对“高度关注物质”信息传递方面同样存在着被动应对、传递的信息内容不准确等问题。 
    据杭州瑞旭技术专家介绍,目前中国企业主要以两种方式向欧盟进口商进行“高度关注物质”信息传递:一是提供产品中“高度关注物质”含量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二是按照进口商要求填写产品中有害物质调查表,或者提供不含“高度关注物质”的声明。由于检测会产生检测费用,增加成本,因此,很多中国生产商在不了解产品是否含有“高度关注物质”的情况下,大都会选择第二种方式,即选择提供不含“高度关注物质”的自我声明方式进行信息传递。
    这位专家提示,简单地提供“自我声明”不仅会使企业失去客户,更有可能为此承担巨额的罚款。在欧盟非食用消费品快速预警系统上,因不符合Reach法规被通报的案例已占化学类通报的50%以上。随着“比利时通报事件”暴露出来的弊端,目前,欧盟主管当局和相关组织已对此采取了加严监管措施。当下,中国企业应主动对产品中“高度关注物质”含量展开调查,通过检测,主动声明并免费提供自身产品情况,出具更详细的证明文件。从长远来看,企业应及早建立产品中有害物质管控体系,并逐渐淘汰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以应对错综复杂的环保法规,实现贸易零风险

本站新闻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致电0769-23154015。

新发布公开课

最新发布

咨询热线:
13925768373
13925767953
13925760773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