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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准认可实验室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宣传其从事的检测、校准的技术能力已被认可。

(2)获准认可实验室有权在其获认可范围内出具的证书或报告以及拟用的广告、专用信笺、宣传刊物上使用认可标识。

(3)获准认可实验室有权对CNAS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人员的工作提出投诉,并有权对CNAS针对其作出的与认可有关的决定提出申诉。

(4)获准认可实验室有权自愿终止认可资格。

(5)获准认可实验室有义务确保其运作和提供的服务持续符合本规则第4 条中规定的认可条件。

(6)获准认可实验室有义务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7)获准认可实验室有义务为CNAS安排评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并为有关人员进入被评审的区域、查阅记录、见证现场活动和接触工作人员等方面提供方便,并不得拒绝CNAS派出的见证评审活动的人员(包括国际同行评审的见证人员)。

(8)获准认可实验室必须参加CNAS指定的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或测量审核活动。

(9)获准认可实验室必须对其出具的证书或报告负责,为客户保守秘密。

(10)获准认可实验室有义务有明确处理客户投诉程序,如在收到投诉后2个月内不能圆满解决,有义务将投诉的概要内容和处理经过通知CNAS。

(11)获准认可实验室在发生本变更时,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CNAS;有义务在认可要求发生变化时按照CNAS要求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完成后通知CNAS。

(12)获准认可实验室有义务做到公正诚实,不弄虚作假,不从事任何有损CNAS声誉的活动。

(13)获准认可实验室有义务在其证书、报告或宣传媒介,如广告、宣传资料或其他场合中表明其认可状态时,符合CNAS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认可暗示某产品获得CNAS的认可,或作出CNAS认为会引起误解的声明。

(14)获准认可实验室有义务在被CNAS撤销认可后立即交回认可证书,停止在证书、报告或宣传材料上使用认可标识,并不得采用任何方式表示其认可资格仍然有效。

(15)获准认可实验室有义务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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