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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最近更新:2014/5/7 | 人气: 10005

    2001年第1号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 solid windowtext; border-top: medium none; border-bottom: 1.0pt solid windowtext; padding-left: 5.4pt; padding-right: 5.4pt; padding-top: 0cm; padding-bottom: 0cm"> (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十条认证标志的颜色 (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以下简称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 (二)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认证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第三章认证标志的使用 第十一条获得认证的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方式可以根据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 (一)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规定的位置上; (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的,该认证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 (三)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认证标志的,其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四)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各款规定加施认证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第十二条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在境外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进口前加施认证标志;在境内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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