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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质量记录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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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记录控制程序
1.0目的:
确保各项质量安全记录能妥善且有效管理,以证明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并作为日后质量改善和追溯的依据。
2.0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作产生之各项记录的控制。
3.0定义:
3.1记录:对公司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作所产生数据、过程及异常事项进行的记载,具有查询、追溯、统计和指导等功能。
4.职责:
4.1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质量表单的编制与发放,依《文件与资料控制程序》规定执行。
4.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质量安全记录的收集、标识、填写、归档、储存、检索与销毁。
4.3行政部负责质量安全记录的编号与修订,并建立《质量安全记录一览表》交管理代表批准后实施。
5.0程序细则:
5.1记录编号
质量安全记录编号由行政部统一编制,依《文件与资料控制程序》规定执行。
5.2记录产生
5.2.1各部门依作业程序需求自行设计所需表单,设计完成后报行政部统一编号。
5.2.2《质量安全记录一览表》由行政部会同相关单位参考相关法令、作业程序等规定编制,以明确各项记录的保存期限及保管责任部门。《质量安全记录一览表》编制完成后报管理者代表批准。
5.2.3记录填写应字迹清晰端正,严禁涂改。如确有需要修改,修改时应作增删标识,并签上姓名。
5.2.4各职责单位的记录应经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方为正式有效之记录。
5.2.6记录产生单位依《文件与资料控制程序》规定,将有关记录分发各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负责记录的收集、分析与保管,并作为持续改善的依据。
5.2.7 各部门应定期汇总质量安全记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予以保存。
5.3记录保管
5.3.1记录保管单位应指定专人依《质量安全记录一览表》中规定的保存期限保管各项记录。
5.3.2记录保存应按照记录的性质、类别、编号与产生日期等进行有序保管,以便于建档和查阅。
5.3.3记录保存环境应保持清洁、干燥和安全,以免造成记录的毁损或遗失。
5.3.4相关单位在需查阅或复印记录时,应先征得保管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查阅时必须保持记录的完整与清洁,且不得随意更改记录内容。
5.4记录保存期限
行政部和各保管单位根据记录的重要性、参考性及追溯性,确定记录的保存期限,并记录与《质量安全记录一览表》中,按规定的保存期限实施。
5.5记录销毁
5.5.1保存期限到期的记录由保管单位视实际需求,如无特殊情况在保管单位负责人核准后销毁。记录背面可以重复使用,但必须于正面加盖“作废文件”章标识,以防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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