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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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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矿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场(厂)。其他有关事业单位、医院、宾馆、饭店等排污单位都应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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