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产品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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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和法规,对被检测产品的技术资料和检测结果保守秘密。对检验机构因管理不善,泄露被检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被检产品生产单位技术成果的,视其情节轻重,国家环保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检验资格,收回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每年向国家环保局报告一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机构人员状况,业务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进行产品监督检验时,可向申请单位收取检验费。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