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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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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计划的编制、实施和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计划管理。

    第三条  环境保护计划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计划期内要实现的环境目标和所要采取的防治措施的具体体现。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计划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环境保护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综合平衡,发挥计划的指导和宏观调控作用,强化环境管理,推动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环境保护计划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四级管理。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环境保护计划的编制、参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下达和检查等工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环境保护计划建议,并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计划的落实和具体执行;各有关部门根据计划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计划。

    第五条  环境保护计划内容包括:城市环境质量控制计划;污染排放控制和污染治理计划;自然生态保护计划以及其他有关的计划。环境保护计划的计划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期相同,分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以宏观指导为主,计划的内容、指标体系和编报的格式由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制定;地方环境保护计划除应包括国家环境保护计划的内容外,还应包括相关的环境治理和建设项目,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必要的内容和指标。

    各级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计划可根据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保护计划的内

容,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加必要的内容和指标。

    第七条  编制和实施环境保护计划应符合以下政策和原则:

    1.坚持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

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2.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环境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3.与城市、区域、流域环境规划相衔接,并做好五年环境保护计划与年度环境保护计

划的衔接。

    4.与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紧密结合,并以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作为实施

环境保护计划的重要手段。

    第八条  国家环境保护计划编制依照以下程序:

    1.国家环境保护计划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环境保护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环境保护计划草案,报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并抄报国家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的环境保护计划同时抄报省计划部门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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