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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CE认证的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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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要求(总要求)a)安全性(任何风险与器械提供的益处相比较,必须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故亦称风险分析); b)风险的可预防性或被消除性,至少应给予警告(报警系统或警戒报警系统); c)性能符合性(产品的基本要求); d)器械性能和安全的效期(器械的安全和性能必须在器械的使用寿命内得到保证。); e)器械的储存和运输(应保证器械在合理的运输、储存条件下不受影响)。 二、基本要求的具体包括如下14条: 1、器械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按照其预定和条件使用,器械不会损害医疗环境、患者安全、操作者或其他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使用时的潜在危险与患者受益相比较可以为人们所接受,但应具有高水平的防护办法。 2、生产者的设计和制造方案,必须考虑在现有工艺技术条件下遵守安全准则、生产者应: 首先应尽可能降低甚至避免危险 其次,对无法避免的危险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包括安装报警装置; 最后,告知用户所提供防护措施的弱点及其可能带来的危险。 3、器械必须取得生产者期望获得的功能。器械设计制造和包装应有利于第一条(2) (A)D多规定的各项功能的发挥。 4、在生产线者确定的器械使用寿命期内,在正常使用可能出现的压力,第1、2、3款所指的各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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