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文件流程的保安程序
最近更新: | 人气: 8883
5.11 所有海關文件,包括海關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總則)均應列入外來文件,經適宜的批准受控,並及時與有關當局聯絡,更新最新版本。
5.12 所有報關記錄應進行適宜的標識、編目、檢索、實行儲存期限的規定及處理方式的明確,一般情況下記錄應由相關文件產生,是有關文件執行的證據性文件。
5.13 海關報關記錄(如: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運輸方式、代碼表、貿易方式代碼表等)填報完成後,應給主管審閱後直接上報,不能傳閱,以保證記錄內容的保密性。
5.14 報關員填寫有關文件時,要真實,不能擅自增加或減少項目,不能寫錯、寫漏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格等內容,當申報貨物違反海關規定,報關員自行負責。
六) 記錄:
6.1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
6.2 《進出口貨物許可證》
6.3 《載貨清單》
6.4 《發票》
6.5 《合同正本》
6.6 《報關委託書》
6.7 《商檢證》
6.8 《出口收匯核銷單》
6.9 《司機簽證薄》
6.10 《司機紙》
6.11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
6.12 《運輸方式代碼表》
6.13 《貿易方式代碼表》
以上記錄由報關員保存五年。
七) 相關文件:
海關發出的相關指導性文件
八) 附錄:
8.1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
8.2 《進出口貨物許可證》
8.3 《載貨清單》
8.4 《發票》
8.5 《合同正本》
8.6 《報關委託書》
8.7 《商檢證》
8.8 《出口收匯核銷單》
8.9 《司機簽證薄》
8.10 《司機紙》
8.11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
8.12 《運輸方式代碼表》
8.13 《貿易方式代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