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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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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Hygienic standards for the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GBZ 1-2002


1 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及评价。
1.2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与防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辅助用室等方面的内容,以保证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92—19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8702—988 电离辐射防护规定
    GB10434—19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GB10436—1989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GB10437—1989 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
    GB11654—1989~GB11666—1989
    GB18053—2000~GB18083—2000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12348—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910—1997 小型工业企业建厂劳动卫生基本技术条件
    GB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187—199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J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87—19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日本产业医学会的EL(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测试孔的位置应选在气流稳定的直管段。在有爆炸性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净化系统中,应同时设置连续自动检测装置。
5.2 有害物理因素的控制
5.2.1 防暑
5.2.1.1 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降温措施。
5.2.1.2 热加工厂房的平面布置应呈"L"型或"Ⅱ",或"Ⅲ"型。开口部分应位于夏季主导风向的迎风面,而各翼的纵轴与主导风向呈0~45°夹角。
5.2.1.3 高温厂房的朝向,应根据夏季主导风向对厂房能形成穿堂风或能增加自然通风的风压作用确定。厂房的迎风面与夏季主导风向宜成60°~90°夹角,最小也不应小于45°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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