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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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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条 宿舍的日照间距应按各地城镇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2.0.5条 宿舍区内避免过境汽车穿行。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宿舍内居室宜成组布置,每组规模不宜过大。每组或若干组居室应设厕所、盥洗室或卫生间。每幢宿舍宜设管理室、公共活动室和凉晒空间。厕所、盥洗室和公共用房的位置应避免对居室产生干扰。

第3.1.2条 宿舍多数的居室应有良好朝向。炎热地区朝西的居室应有遮阳设施。

第3.1.3条 宿舍内的居室和辅助用房应有直接自然通风条件;严寒地区的居室和辅助用房冬季应有通风道等有效的换气措施。

第3.1.4条 宿舍的居室、管理室、公共活动室、公用厨房等应有直接自然采光,其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第二节 居 室

第3.2.1条 宿舍居室按其使用要求分为甲、乙、丙三类。各类居室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应小于表

3.2.1的规定。

第3.2.2条 居室的床位布置尺寸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0.50m。

二、两床床头之间的距离0.10m。

三、两排床之间的走道宽度1.10m。

第3.2.3条 居室应有贮藏空间,严寒,寒冷和温暖地区平均每人贮藏量不宜小于0.45m3;炎热地区不宜小于0.35m3。

居室类型 表3.2.1

 

注:①一人居室的面积指标和功能标准,按国家规定或实际需要确定。

②居室包括睡眠和学习合用或分隔为两部分组成的空间。

第3.2.4条 设固定书架时,其净深不应小于0.25m,每格净高不应低于0.30m。设壁柜时,其进深不应小于0.50m。设固定箱子架时,每格净空不宜小于0.80m(长)、0.60m(宽)、0.45m(高)。

第3.2.5条 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不宜布置在半地下室。

第三节 辅助用房

第3.3.1条 厕所集中设置时,应设前室或经盥洗室穿入,厕所门不宜与居室门相对。厕所、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宜大于20m。

第3.3.2条 厕所、盥洗室卫生设备的数量应根据每层居住人数确定,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3.2的规定。

第3.3.3条 居室内附设的卫生间,其面积不应小于2m2,使用人数在4人及4人以上时,厕所与盥洗应分隔设置。

 

厕所、盥洗室内卫生设备数量 表3.3.2

 

注:①盥洗室不宜男女合用。

②盥洗室设置洗衣机专用位置时,应设相应的给、排水设施和单相三孔插座。

第3.3.4条 无直接自然通风的卫生间和严寒地区的厕所,必须设置自然通风道。

第3.3.5条 炎热地区应在宿舍内设淋浴设施,每个浴位服务人数不应超过20人;其它地区可根据条件设分散或集中的淋浴设施,每个浴位服务人数不宜超过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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