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首页 >> 认证知识 >> 社会责任验厂 >>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 第5页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

最近更新: | 人气: 15051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务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务工,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第一款规定支付劳务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务工,不执行上述规定。

用人单位低于第一、二、三款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务工工资的,应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标准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停工,应发给劳务工停工津贴。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和劳务工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期缴交保险金。

第四十一条劳务工因工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其医疗费和补偿金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深圳市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医疗费和补偿金,补缴当年度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第四十二条劳务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各项费用。


第六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四十三条劳务工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凭依法取得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劳务工从事技术工作的,必须凭依法取得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上岗。

用人单位违反第一、二款规定的,应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严禁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危险作业。违反前款规定的,应责令立即改正,并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务工,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和上岗后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前款规定的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发现劳务工职业中毒或患职业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的规定,及时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患者,应积极治疗,妥善安置。

第四十七条劳务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按法律、法规有关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报告事故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用人单位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隐瞒、虚报或延迟上报。


第七章劳动监督和劳动争议处理

转载请注明:http://www.cniso.com.cn/book-6352/



下一篇:工人考核条例

相关资料下载

最新发布认证知识

咨询热线:
13925768373
13925767953
13925760773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