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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和道义责任不应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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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责任问题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最近讨论中,有人混淆了企业不同类型的责任,例如有的机构在评价企业社会责任时,竟然将企业的慈善捐赠作为最主要指标。有一次我乘出租车,和司机谈到企业捐赠时,司机说对于那些不捐赠的企业,我们可以将它封了。我认为,这都是不对的。因为企业责任分为社会责任和道义责任两大 类,这两者绝对不能混同。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法定的必须承担的责任,其特点是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因而这种责任企业是否真正履行,直接涉及到法律问题,所以它属于法制性责任。
  一般来说,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三大内容:
  第一,为政府提供税收。这是企业的重要社会责任,企业应该勇于承担这个社会责任,要坚决按照法律规定为政府缴税。企业可以合理合法地避税,但绝不能偷逃税收,因为前者是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不法行为。所有企业都应该充分认识到纳税是自己应该履行的法定的社会责任。
  第二,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这也是企业极为重要的社会责任。不过,这种就业机会是指合乎法规的就业机会,例如在生产条件和劳动条件等方面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不能是有害于就业者健康甚至摧残就业者生命的就业机会;又如就业机会必须体现责权利对称的原则,就业者应该在就业机会中获得自己应有的劳动收入和社会保障,而不是克扣劳动者的应有收入和无视就业者社会保障的就业机会。总之,就业机会应该是符合法规的就业机会。
  第三,为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企业的这个社会责任关乎到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关乎到整个社会的生活质量和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因而企业的这个社会责任,要求它必须保质保量地为市场提供优良产品和优质服务,绝对不能搞伪劣产品和虚假服务,否则,就是根本没有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那些为市场提供劣质产品的企业,实际上是在践踏自己应有的法定的社会责任,是违法行为。
  总之,企业必须认真履行上述社会责任,这是具有法制性和强制性的企业责任。那些偷逃税收、以不惜危害就业者身心健康的生产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等行为,是绝不允许的。相应地,评价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指标应是为政府缴税的状况、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的状况、为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状况。
  企业的道义责任则是属于道德性质的企业责任,它不像社会责任那样具有法制性和强制性,而是企业的自愿行为,是意愿性责任。企业的道义责任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就是社会捐赠,也就是人们所讲的慈善事业。我们虽然希望企业更多地将自己的财富贡献于慈善事业,但不能像要求企业完成自己应有的社会责任那样去强制它履行,而是要立足于自愿。
  正因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具有法制性和强制性,而道义责任则具有自愿性,因而企业首先必须完成社会责任,在此基础上再去考虑道义责任的问题,再去从事慈善事业,多多为社会捐赠。现在有些企业不认真完成自己应有的社会责任,而去通过慈善事业沽名钓誉,这也是不对的。我认为,就企业责任来说,社会责任第一,慈善事业第二。西方国家对于那些从事慈善事业的企业经常会给予减免税收等政策,但这是建立在企业首先完成自己的社会责任基础上的,并不是无视企业社会责任而只注重企业所搞的慈善事业。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排行榜不能将慈善事业作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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