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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SA8000案例回放 世界500强也有失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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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500强也有失策时


  上海某企业是500强合资企业,A公司是该企业的一家供应商,负责该公司油漆车间技术保洁和油漆缺陷分析等工作。PR公司派到该企业工厂工作的共有小李等60人,A公司为他们提供培训和各种劳动福利,并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和提供劳动保护。

  2004年1月,该企业因为服务价格高而将PR公司辞掉了,换由B公司提供相同服务。B公司将A公司在该企业的小李等60名工人大部分收编,该企业也做这些工人的挽留工作,希望他们加入B公司。其实,作为专业技术工人的小李他们并不愿意走,于是小李等60名员工变成了B公司的人。可是不久,留下来的小李他们发现,B公司不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条件也很差。而该企业则对B公司既保持了服务的质量,又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的做法非常满意。小李他们几次向公司提出要求按法律规定的标准给予他们基本保障,但都不被理睬。为了维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小李等员工向市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查处违法用工的单位。由于没有与该企业或者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工作地点在该企业的工厂,所以小李就把B公司和这家企业一起投诉。

  该企业认为,公司的保洁是B公司承包的,工人当然也是B公司的。企业只对B公司的服务质量、价格感兴趣,至于B公司招用什么工人、怎么招用工人、有没有违反劳动法都与企业无关。因此小李的投诉与该企业无关,该企业依法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劳动法,该企业是可以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但是作为世界500强之一,该企业是了解SA8000的,B公司是该企业的供应商,采购商对供应商的社会责任在国内是无须审查的,但相对SA8000标准是有据可查的,他们的行为已经违反SA8000,该企业让自己陷入了可能遭受贸易制裁的境地。

  华东政法学院劳动法专家董保华教授认为,该企业与原来符合劳动法规范的企业解除合同后,采用了不符合劳动法规范的TA公司,使用的还是原来的那些员工,明知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还继续纵容,该企业有过错,有规避劳动法的嫌疑。现实生活中,如果打官司,劳动者应该会赢,该企业也未必会输,承担责任的可能是TA公司。这说明我国劳动法还不够完善,正是这一空白导致了企业的规避行为。

  如果用SA8000的眼光看情况就不同了,标准规定“应保证不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虚假的学徒工制度以规避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对员工应尽的义务”。因此,该企业选择了不遵守法律的供应商,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是该企业取消了原来符合法律规范公司,而改用不符合规范公司,且实际雇佣的是相同员工,这不仅违反了标准的要求并且属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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