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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 T 463-1999汽车用液力变矩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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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定输入力矩牵引试验

4.2.3.1 定输入力矩牵引试验应符合JB 4232的规定。如该试验未测出零速

工况的特性数据,则还应进行相应的零速工况试验。

4.2.3.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定输入力矩牵引试验:

  a.批量生产的产品半年至少抽检一次;

  b.更换叶轮模具后的首件产品。

4.2.4 可靠性试验一般随液力变速器或随汽车的可靠性试验一并进行。试验

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所确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5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5.1 标志

5.1.1 标志的位置、尺寸和方法按产品图样规定。

5.1.2 汽车用液力变矩器标牌应符合JB8的规定。

5.1.3 汽车用液力变矩器标牌上的内容包括:

  a.制造厂名或商标;

  b.产品的型号及名称;

  c.产品的额定参数;

  d.产品的编号及出厂年月。

5.2 包装

5.2.1 液力变矩器、备件和配套件等包装时应进行防锈处理,防锈有效期规

定为一年,从制造厂发货之日算起。

5.2.2 油道的外露孔应采取可靠的封堵措施,但不得使用木塞、麻布等易掉

屑的物品。

5.2.3 产品应牢固地固定在包装箱的底板上,产品的包装箱应符合JB 2759的

规定。

5.2.4 备件和配套件等应牢固地固定在产品包装箱内,必要时也可按订货协

议将备件和配套件集中包装。

5.2.5 每台产品出厂时应随机附带下列技术文件:

  a.产品使用说明书(集中供货时可与产品分开提供);

  b.产品出厂合格证;

  c.装箱单。

5.2.6 产品包装箱外应标明:

  a.制造厂名或商标:

  b.产品的名称及型号:

  c.产品的编号及出厂年月;

  d.防锈有效期;

  e.净重及毛重;

  f.收货单位;

  g.发货及到货站(港)名称:

  h.符合GB 191规定的“向上”、“防湿”和“重心点”等标志。

5.3 运输和贮存

5.3.1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雨、防潮措施。

5.3.2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和无腐蚀性介质的环境中。

6 制造厂的质量保证

6.1 在用户遵守贮存使用要求的条件下,制造厂应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6.2 从制造厂发货之日起的一年内,产品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

常工作时,制造厂应负责包修、包换、包退。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重庆重型汽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戎君、周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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