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 T 661-2000 汽车空调(HFC-134a)用液气分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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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产品需经质量检验部门检查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5.2.2 出厂检验应按GB/T 2828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进行,见表1:
表1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周期
样本大小
合格质量水平(AQL)
外观
3.1
批
Ⅱ
1.5
气密性
3.2
批
S-1
1.5
5.3 型式检验
贮液干燥器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时;
b)批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结构有重大改变或生产场地变更,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批量生产后,距前次型式检验已过一年;
d)停产已逾一年的产品,重新生产时。
5.3.1 型式检验项目、数量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所有试验项目(或按供需双方协议要求进行),样品在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每项试验的样品不少于两件。允许用同一样品做不影响考核的不同项目试验。
5.3.2 型式检验有不合格项目时,应对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样进行复验。若仍不合格,则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液气分离器应在规定位置上刻印标志或贴上铭牌。标志或铭牌上应标明厂名(代号)和商标、产品型号或系列号、生产日期,并标明制冷剂类型及流动方向或进气接口位置。
6.2 包装
6.2.1 包装箱外应标明以下内容:
a)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b)产品名称及型号;
c)包装数量、毛重;
d)外形尺寸;
e)生产日期或批号;
f)“向上”、“怕湿”等字样或标志。
6.2.2 包装箱内应放有合格证。
6.2.3 允许按订货方要求进行包装。
6.3 运输和贮存
液气分离器应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无腐蚀性物质的库房中,在运输中注意防震、防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