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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最近更新:2014/4/30 | 人气: 9735
◆主要原则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的依据已在总协定第八条1(c)款“有关输出入的手续及费用”中声明,缔约各方“认为有必要使输出入手续的负担和繁琐程度降低到最低限度,并减少和简化规定的输出入单证”。东京回合中对非关税壁垒的重视使得进口许可证手续在这些谈判中成为必不可少的内容。本规则的主要好处在于使总协定第八条相当模糊的义务(该条只以一种不明确的方式提及进口许可证手续),强化成为明确的纪律。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认为,许可证制度可用于若干目的,包括:

◆提供收集进口货物统计数据的方法;

◆在存在进口配额的条件下,分配或控制具体产品的进口或出口的总量;

◆根据原产地区别对待各种进口商品。然而,为减少通过许可证手续中的行政权力实施差别待遇的范围,本规则制定一致意的条款,以保证许可证手续本身不会限制货物的输入,并尽可能使该程序具有更大的透明度以及自动性。

◆第一条
    定义与义务进口许可证手续定义为:“用于为执行进口许可证制度要求向有关行政机构提交一份申请或其它单证(为海关的目的而要求的单证除外)作为输入到进口国关境内的先决条件的行政程序”。主要义务可总结如下:

◆该进口许可证手续应与总协定的有关条款一致;

◆该手续在应用中应是中性的,并且以公正平等的方式予以实施;

◆该手续中的所有规则、条令,以及任何变动应清楚地予以及时公布,并提供给总协定秘书处;

◆申请格式及申请程序应尽量简化;

◆申请者应只向一个主管机构进行接洽,如设立一个以上机构实属必要,主管机构应保持在尽可能少的数目之内;

◆非故意的差错或细微的不符不应成为予以惩罚或构成拒绝签发许可证的理由;

◆应在与不要求进口许可证的商品进口商同等的基础上供应许可证持有人外汇。可能要注意的是,上述第(2)点(文本第一条第9款)被视为另一种有关外汇分配的程序,有可能被用来起与进口许可证手续相似的作用。这一条在实行外汇管制手段并严格定量供应外汇的国家尤其如此。

◆第二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手续本守则对自动与非自动的进口许可证手续加以区别。在前一种情况下,“无条件地给予”批准进口许可证的申请,意为此类许可证的提供是名副其实地自动的、无限制的、非歧视的,并且是迅速的。为此目的,本规则特别要求,许可证手续不应以限制进口的方式加以使用,并且只要导致使用许可证的条件仍然存在,或只要规定的许可证制度的行政目的(如数据搜集)不能通过其它方式达到,进口许可证手续的规定才应维持不变。第(2)条进一步规定,在符合进口国法定规定的进口许可证申请者之间不应有差别待遇,并且在有关货物清关前的任一工作日,许可证的申请都应为许可证签发当局所接受、并且应尽快对许可证申请予以办理,而且无论如何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条
    非自动的进口许可证手续非自动进口许可证被定义为任何非自动的进口许可证手续,第三条包括下述许可证手续实施及许可证分配的主要规则。这些规则旨在保证许可证手续并非额外限制,并且所采用的措施具有透明度:

◆在许可证用于实施配额或其它进口限制时,许可证手续不应再对那些已受到贸易限制的进口商造成额外的限制作用;◆所有有关许可证制度的行政管理及运行情况的资料都应在被索要时提供给任何一方,就本条内容不应期待发展中国家承担额外的行政或资金负担;

◆如果许可证制度用于实施进口配额,有关配额的数量和/或金额和期限应予以公布;

◆在配额由国家进行分配的情况下,实行限制缔约方应将配额分配情况通知所有感兴趣的供货国家,并且应对此发布通告;

◆如果对获取配额的许可证申请有具体的开始日期,这一日期应尽早予以公布;

◆通过进口许可证进行配额分配的合理条件不应具有歧视性;任何被拒绝发给许可证的进口商有权要求对拒发许可证作出解释,并有权在国家立法准许的情况下对该项决定提出上诉或请求复查;

◆许可证的申请应尽快给予办理;

◆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应短到可限制进口的程度;在有配额的情况下,不应采取可阻止配额充分使用的措施;

◆通过进口许可证分配配额应考虑到进口某一商品应具有经济意义的数量;

◆对进口许可证分配应考虑申请者过去的进口实绩,与此同时,也应对新的进口商予以适当考虑,特别是此类进口商是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

◆在通过不在供货国中分配的许可证实施配额管理的情况下,不应对进口实施供货来源方面的限制。

◆特殊及差别待遇本协议的某些部分对发展中国家可能面临的特殊情况作出特别的考虑。特殊及差别待遇的主要内容如下:

◆在自动进口许可证方面,本守则中的发展中缔约国允许在通知该委员会的情况下,推迟自本协议对其生效后不超过两年执行第二条第2款(d)项和(e)项。副款(d) 项和(e)项规定许可证申请可在早于报关前的任一工作日提交,并且必须在最长不超过10天的工作日以内对申请进行办理。

◆在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方面,发展中国家在提供有关许可证管理的进口方面的统计资料时,如第三条(b)项(4)所规定的,不期望它们承担额外的行政或资金负担。

◆第三条(1)款(关于通知进口许可证制度实施配额分配)声明,应考虑在新的进口商中间给予合理的许可证分配,特别是在有关进口货物来自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来自最不发达国家。最后还需注意的是,尽管本协议中含有强调透明度及提供资料,但这与发展中国家并无特别的关系,缔约国遵守这些规定对发展中国家寻求在发达国家建立市场将有特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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