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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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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一月目  录1.目的、范围与责任2. 认证机构要求3. 认证人员要求4. 认证依据5. 认证程序5.1 认证申请5.2 认证受理5.3 现场审核5.4 认证决定5.5 监督5.6 复评5.7 获证业务范围的变更6. 认证证书6.1 认证证书有效期6.2 认证证书的管理7. 认证收费附件1: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罐头生产企业要求附件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附件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附件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果蔬汁生产企业要求附件5: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速冻果蔬生产企业要求附件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含肉和(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要求附件7: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餐饮业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1.目的、范围与责任1.1  为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促进食品等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制定本规则。1.2  本实施规则是认证机构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依据。1.3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1.4  本规则适用于对直接或间接介入食品链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的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1.5  本规则中的认证依据不但涵盖了HACCP原理的基本要求,而且还对组织的其他管理方面提出了要求。1.6  认证机构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2.认证机构要求2.1  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符合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及其应用指南等认可规范的要求。2.2  鉴于食品安全的特殊性,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的12个月内,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针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能力的认可。超期未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暂停其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批准资质,直至获得认可。2.3 认证机构在未获得认可前,只能颁发满足认可需要数量的不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3.认证人员要求认证检查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食品生产、食品安全及认证检查、检验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或工作经历,并按照《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4年第61号令)有关规定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4.认证依据4.1 基本认证依据GB/T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4.2 专项技术要求对于罐头、水产品、肉及肉制品、果蔬汁、速冻果蔬、含肉和(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及餐饮业,认证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时,在以上基本认证依据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将以下专项技术要求作为对相应食品加工/生产类型企业进行认证的依据(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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