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出厂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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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饮用天然水成品和出厂的检验项目、检验规则、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
2.检验项目和要求
2.1净含量
单件定量包装净含量负偏差不得超表1的规定。同批产品所抽样品的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签上表明的净含量。
表1
净含量
Q
负偏差
Q的百分比
ml
300 ml——500ml
3
——
500ml——1L
——
15
10L——15L
——
150
15L——25L
1
——
2.2成品其他检验项目和要求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目
要求
色度,度
≤10,并不得呈现异色
浑浊度,NTU
≤1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允许有极少量的天然矿物盐沉淀,但不得含有其他异物
PH值
6.5—8.5
菌落总数,cfu/ml
≤ 20
大肠菌群,MPN/100ml
≤ 3
外观
必须有合格证、塑封和标签,包装必须清洁卫生、不能有渗漏,标签内容符合GB7718的规定
2.3 下列指标出厂成品检验不检,每年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检一次,每季度由卫生防疫站抽检一次。
各项限量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目
指标
耗氧量(以O2计),mg/L
≤3.0
游离余氯,mg/L
≤0.05
铝,mg/L
≤0.2
铁,mg/L
≤0.2
锰,mg/L
≤0.1
铜,mg/L
≤1.0
锌,mg/L
≤1.0
银,mg/L
≤ 0.05
砷,mg/L
≤0.05
镉,mg/L
≤0.005
铬(Cr6+), mg/L
≤0.05
铅,mg/L
≤ 0.01
汞,mg/L
≤ 0.001
硒,mg/L
≤ 0.01
硫酸盐(以SO42-计),mg/L
≤100
氯化物(以C1-计),mg/L
≤100
溶解性固体,mg/L
≤1000
氟化物(以F-计),mg/L
≤1.0
亚硝酸盐(以N计),mg/L
≤0.05
硝酸盐(以N计),mg/L
≤20
氰化物(以CN-计),mg/L
≤ 0.05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 0.3
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氯仿,mg/L
≤0.03
二氯甲烷,mg/L
≤0.02
苯,mg/L
≤0.01
氯乙烯,mg/L
≤0.005
3.检验方法
3.1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GB/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3.2 PH值按GB/T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3.3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按GB 4789规定的方法测定。
3.4净含量:温度在(20±2)℃的条件下,将水样沿容器壁缓慢倒入量桶中,读取容积数。1L以上可采用称量发测定。
3.6外观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