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自有监测设备未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如噪声测试仪、污水化验设备等;
6)污水处理站未能提供对污水监测、化验的记录,或有监测但频率不符合文件规定的要求。
13、合规性评价:
1)未形成“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
2)未能提供合规性评价的证据,至少一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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