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首页 >> 认证知识 >> 产品认证 >> 广州排污企业办理排污许可准备资料 污水排放检测

广州排污企业办理排污许可准备资料 污水排放检测

最近更新: | 人气: 3246

1、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3)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延续或者不予延续许可决定。


第二十九条规定:


(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3)排放浓度符合规定,排放量符合规定;


(4)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5)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4、作出延续许可决定的,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收回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转载请注明:http://www.cniso.com.cn/book-351882/




相关资料下载

最新发布认证知识

咨询热线:
13925768373
13925767953
13925760773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