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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S和OHSMS审核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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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近期的审核和验证过程中发现,有部分审核员对EMS和OHSMS审核中4.3.1,4.3.3/4.4.6/7条款理解不太透彻,对这几个要素之间的关系把握不准;因而在审核中遇到了一些难题。笔者就部分问题谈几点看法。
    问题一:
    4.3.1和4.3.3条款之间是何关系?审核时如何把握?
    4.3.1条款主要是对环境因素的识别和评价/对危险源的辨识和风险评价,是建立体系的基础,是初始评审的主要内容之一,只有准确运行和实施了4.3.1条款的要求,才能准确建立4.5.3条款的目标和指标。目标指标是针对重大环境因素/中高度风险而制定的,但重大环境因素/中高度风险的控制不一定均通过建立目标指标进行控制,即不是所有评价出的重大环境因素/中高度风险均
要建立目标指标。如某企业评价出的重大环境因素为:①生产车间电能的消耗;②1211灭火器使用时哈力气体的排放;③库房油品的潜在泄漏;④锅炉异常时烟尘的排放等。该企业针对①②建立了目标指标,针对①③④建立了运行控制程序和制度,从而对4个重大环境因素进行了控制。
    审核时,应首先把握环境因素的识别和评价/危险源的辨识和风险评价是否充分,有无遗漏;再审核目标指标的制定是否考虑了重大环境因素和中高度风险,是否合理可行,是否体现持续改进的思想,能否将重大环境因素和中高度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
    问题二:
    4.3.3和4.3.4条款之间的关系如何?审核时如何把握?
    4.3.4条款管理方案旨在实现4.3.3条款的目标指标,这两个要素是结合在一起对重大环境因素/中高度风险进行控制,建立了目标指标就一定要制定管理方案来实现。管理方案的制定应有方法措施;应落实职责,应确定时间表,保证目标的实现。
    有的企业建立了许多不可实现、无法考核的目标,因而无法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故其管理方案只能从运行控制程序中摘入部分管理要求,其结果根本不能保证目标的实现。还有的企业建立的目标与QMS相似,建立了多个目标,而不建立管理方案,也不能保证目标的实现。
    审核时,应首先确定企业是否针对目标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方案,管理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是否能保证目标的实现;然后,根据管理方案的实施步骤及时间表的安排,审核管理方案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收集方案实施所取得效果的证据。
    问题三:
    4.3.3/4和4.4.6/7条款之间的关系如何?审核时如何把握?
    4.3.3/4和4.4.6/7条款均是直接控制重大环境因素和中高度风险的要素,均要符合方针的要求,均是为了实现方针。4.3.3条款体现的是在现有基础上向方什指出的方向迈进一步,它应有具体的指标值和时间段,它的实施应根据4.3.4条款完成。4.4.6/7条款是控制重大环境因素和中高度风险的活动程序和制度,它没有指标值和时间段,只要环境因素和危险源存在就必须一直控制和管理下去。它可以是4.3.4条款描述的管理方案中实现目标的方法措施的步骤或内容之一,但绝不是管理方案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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