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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验检测  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兰州检验认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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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所在区域政府已经建立或拟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

  (三)所在区域政府能够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已制定或拟制定推动当地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的发展规划和支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的土地、财政、人才等配套政策措施,并提供专项资金保证。

(四)所在区域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分布集中、规划明确、发展潜力大,有一批有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并且:

1.区域内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级区域内排名前三位;

2.区域内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或区域内年营业收入千万元以上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不少于10家。考虑到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情况,中部地区相同指标可适当降低10%左右,西部地区可适当降低20%左右。

  (五)所在区域近三年未发生过系统性检验检测认证质量事故。

  (六)申报区域内已建立检验检测认证相关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能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组织区域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积极参与示范区创建工作。

  (七)区域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标准;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积极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等科研工作。

  (八)获得所在区域省级质检部门的推荐。

  (九)申请区域所在地已获得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国家级和省市级服务业示范区的,予以优先考虑。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申报地区须如实填写《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申报表》(见附件)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

  (二)推荐。各省级质检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条件,对本行政区域申报地区进行初步考核后,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推荐意见;

(三)创建。国家认监委根据各省推荐情况,按照有关创建要求对申报地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网上公示、核实和公布。

六、后续运行

示范区每年应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告运行情况、示范经验,并接受国家认监委不定期的调研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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