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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硬性要求对特殊过程和关键过程实施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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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认证》杂志2003年第6期刊发的《7.5.2条款所包括的过程》一文认为,根据ISO 9000:2000标准的3.4.1条款、ISO 9000:2000标准的7.5.2条款、ISO 9000:2000标准的7.1.3.3条款和GJB 9001A-2001标准的3.5条款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ISO 9000:2000标准的7.5.2条款提及的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不仅包括特殊过程,也包括关键过程和其他一些需要确认的过程。”笔者认为,正是根据这些条款的描述,才不应硬性要求组织对特殊过程和关键过程实施确认。
    根据ISO 9000:2000标准3.4.1条款给出的定义,对于“不能经济的进行验证”的特殊过程,组织可采用高成本的方式进行过程结果的验证和测量,而不是一定完全按7.5.2条款的要求进行控制。这说明,无论过程是不易被验证,还是不能经济的进行验证,只要沸点功夫或多花点钱,就是能被验证的,与7.5.2条款中要求确认的“不能加以验证”的过程不同。
    根据GBJ 9001A-2001标准3.5条款给出的定义,关键过程一般包括形式产品关键、重要特性的过程,以及加工难度大、质量不稳定、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过程等。这些过程虽然是关键的,但并不表明其输出不能由后续的监视或测量加以验证。
    根据ISO 9000:2000标准7.1.3.3条款中的叙述,“具有高价值和安全性至关重要的产品”和“不可重复的过程”的输出也未必是无法由后续的监视或测量加以验证的过程,而ISO 9000:2000标准7.5.2条款要求进行确认的只是“仅在产品使用中暴露出产品的不足”和“无法对产品进行验证”的过程。
    因此,对于可以在产品或服务交付顾客前,由后续的监视或测量加以验证的特殊过程和某些关键过程,都不应在7.5.2条款的审核中硬性规定要确认过程,否则会将过程确认的对象扩大化。
    例如,陶瓷的烧制无疑是一个关键过程,需要一定的程序,由特定的温度和烧制时间等诸多条件,而且烧坏、烧裂都无法返工,可以说是一个“不可重复的过程。”可是组织可以在产品交付前将次品、废品检验出来,这说明该过程的输出能由后续的监视或测量加以验证,所以不能硬性要求组织对其进行确认。由此可见,只有在组织的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输出不能由后续监视或测量加以验证时,才能在审核中要求组织实施确认。当然,组织可以通过实施ISO 9000:2000标准追求业绩的持续改进而增加对特殊过程和关键过程实施确认的要求,以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如果组织在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规定要对待特殊过程或关键过程实施确认,可以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提出相应过程的确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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