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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不适宜还是认识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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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认证》2003年第2期发表的《ISO9001:2000标准的九处不适宜及弥补方法》一文(下称《不适宜》),对一些组织在贯标中容易疏忽的问题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无论是对组织还是认证机构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对文中提出的两处“不适宜”,笔者认为不妥。我们不能因某些组织对标准的认识不到位,就认为ISO9001:2000标准“不适宜”。
   一、实施标准的方法是允许多种多样的
   ISO9001:2000标准(下称标准)0.1“总则”指出:“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结构或文件不是本标准的目的”。这表明,实施标准的方法允许多种多样。正因为如此,新版标准强制性的文件要求明显比1994版标准要少,但这并不是《不适宜》一文所说的“对程序文件的明确要求太少”,而是赋予组织更大的灵活性,以便能够依据组织的规模和产品特点编制更具有针对性的文件。文件数量的多少,要视组织的实际情况而定。
   也以《不适宜》一文提到的7.5.2“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确认”为例。《不适宜》一文认为,“贯标组织应在《生产过程控制程序》中,对特殊过程的运行准则和控制方法作出明确要求,而不要受7.5.2条款要求的局限,同时将关键过程的运行准则和控制方法规定到位”。笔者对此表示赞同,但认为这不是惟一的方法,更不能据此认为7.5.2“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确认”提出的要求不适宜。
   7.5.2条款的实施还有不少有效的方法,如某制造厂在质量手册中作出了这样的表述:“焊接和铸造为本厂的特殊过程,由品质部会同技术部、生产部的有关人员对其进行确认。确认的频次至少每半年一次,遇突发情况可随时安排确认。确认应证实这些过程实现所策划结果的能力,确认应证实这些过程实现所策划结果的能力,确认内容可包括工艺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设备过程能力的认可、人员资格的鉴定、记录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由品质部负责审批确认的结果,并保持相关记录。”所以,只要能覆盖标准要求,并具有可操作性即可接受,而没有必要追究其是否在“形成文件的程序”中作出了表述。
   对于《不适宜》一文中提到的对关键过程的控制,可以按7.5.1“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所规定的要求“实施监视和测量”(7.5.1e),而不一定像特殊过程一样进行确认和在确认。
   二、关键是如何界定“形成文件的程序”与“所需的文件”
   《不适宜》一文认为,由于标准“对程序文件的明确要求太少┅┅贯标组织编制的程序文件很可能不充分,从而降低了贯标的有效性”,并由此得出标准“不适宜”的结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可能与该文作者对“形成文件的程序”(4.2.1c)和“组织为确保其过程的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4.2.1d)的理解和界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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