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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最近更新:2014/5/20 | 人气: 10261

第二十条 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注销代码手续的,由原赋码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纠正或者收缴,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罚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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