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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行业专用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最近更新:2014/6/27 | 人气: 78627

  11.7.3.5设计和开发的确认规定,"作为设计和开发确认活动的一部分,如国家或地区的法规要求,组织应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和/或性能评价。"
  12.7.4.2采购信息规定"按照7.5.3.2规定的可追溯性要求的范围和程度, 组织应保持相关的采购信息,如文件和记录。"
  13.7.5.1.1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总要求",增加了"g)规定的标签和包装操作的实施",并规定"组织应建立并保持每一批医疗器械的记录,以提供7.5.3规定的可追溯性的范围和程度的记录,并标明生产数量和批准销售的数量。每批的记录应加以验证和批准。"
  14.新标准增加了"产品的清洁和污染的控制(7.5.1.2.1)","安装活动(7.5.1.2.2)","服务活动  (7.5.1.2.3)","无菌医疗器械的专用要求(7.5.1.3)"条款。
  15.7.5.2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确认增加了关于"确认对产品满足规定要求的能力有影响的生产和服务提供的计算机软件的应用",以及对"灭菌过程"进行确认的内容。
  16.7.5.3条款规定了"组织应建立形成文件的程序,以确保返回组织的医疗器械均能被识别,且能与合格的产品区分开来"的要求,并对有源植人性医疗器械和植人性医疗器械规定了可追溯性的专用要求(7.5.3.2.2),对状态标识作了规定(7.5.3.3)。
  17.7.5.4顾客财产的"注"增加了"保密的健康信息"。
18.8.2.1条款的标题改为"反馈",增加了提供质量问题早期报警和评审生产后阶段的经验等内容,而不是ISO 9001标准8.2.1的顾客满意。因为顾客满意和顾客感知在法规中作为要求来实施都显得太主观。
  19.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规定,"只有在策划的安排(见7.1)已圆满完成时,才能放行产品和交付服务",而没有了"除非得到有关授权人员的批准,适用时得到顾客的批准 (ISO 9001标准8.2.4条款)"这种可以例外的任何前提。
  对有源植人性医疗器械和植人性医疗器械还提出了专用要求,即"组织应记录检验和试验人员的身份"。
  20.8.3不合格品控制规定:"组织应确保不合格品仅在满足法规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让步接收,且应保持批准让步接收的人员身份的记录。"
  21.8.5改进的8.5.1"总则"规定了"建立并实施忠告性通知发布和实施的程序",以及处理顾客报怨的做法。还作出了"如果国家或地区法规要求通告符合规定报告准则的不良事件,组织应建立告知行政主管部门的形成文件的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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