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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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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5]3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 评估和报告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   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评估。   第六条 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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