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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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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第二章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五条 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第六条 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第七条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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