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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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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并充分利用统计标准化、信息化技术。需要通过实施产品抽样检验获取统计资料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9.各级质检部门对统计调查取得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资料,应当运用科学方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统计分析。

20.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资料的报送、保存、归档、使用等管理制度,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21.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资料的公布以及统计信息咨询应当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22.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推行责任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期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23.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在职责范围内给予处分或处罚;应当移送本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管理的,依法移送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4.各级质检部门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有关机构,具体承担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相关的具体技术工作。

2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业务统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6.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27.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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